一、办理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发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拟补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章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三)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四)《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5]2号)
(五)《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5]48号)
五、法定期限:无
六、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为依法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体;
(二)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市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第四十条的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内容要求: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受理后原件退回);
3、《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登报声明原《食品生产许可证》作废(提供报纸的原件)的证明资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4、经办人授权证明(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5、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二)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必须按模板设定的字体和版式填写,用A4纸(图纸除外)打印或复印,用抽杆夹装好,不打孔、不装订;
2、版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4、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665137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仍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行政审批
1.审核
(1)岗位责任人:市局食品生产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需要补正材料的,开具《行政许可资料补正通知书》给申请人,一次性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符合要求的,在《食品生产许可补证申请书》签署审核合格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许可补证申请书》上签署审核不合格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4)特别程序:材料补正
2、许可审批
(1)岗位责任人:市局食品生产处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食品生产许可补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食品生产许可补证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3)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三)制证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市局食品生产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分管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文书。对同意补发的,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名细表,送达申请人。对不同意补发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不计入办理时限。
按照审批的补发名单,拟定公告目录,在长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按批次公告。公告不计入许可办理时限。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9:00-12:00,13:30-17:30(7月1日-9月30日)
十五、咨询电话:0731-88665137
十六、投诉电话:0731-88665078
十七、办理流程图: